【轉貼】以學校、類似學校或以外國學校名義在境內招生等違法案辦理情形說明
網址:http://www.news.high.edu.tw/content03.htm#title3
針對有關「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擅自招生」,「或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者」等違法招生案,本部說明如下:
私立學校法第45條規定:「未依本法規定核准立案,而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擅自招生者,或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者,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、解散,並公告周知;其負責人、行為人各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,15萬元以下罰鍰;其所使用之器材、設備得沒入之。」
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時,並得請當地政府協助辦理。」
「依第1項規定所處之罰鍰,拒不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」
「依第1項規定經處分,仍拒不遵令立即停辦解散者;其負責人、行為人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我國自加入WTO以來,以國外大學名義之違法招生案件激增,為維護學生權益,本部前以發布新聞方式呼籲社會大眾應以合法方式取得學位,並提醒業者勿觸法網,惟因「外位內修」之國外學歷本部雖不承認,然一般公司承認或國外承認之情況下,違法案件層出不窮。以外國學校名義在台從事招生且授課行為,已違反私立學校法第45條規定,本部業訂頒「教育部處理違反私立學校法第45條規定事件處理程序與處罰基準」,凡一經本部知悉涉嫌違反招生事件,即依據私立學校法第45條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函轉當地政府協助查察,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予其提出陳述說明之機會,再提經「教育部處理違反私立學校法第45條規定事件處理程序與處罰基準會議」審議,確有違法具體情事者,應依上開處罰基準處分,以扼阻違法事件產生,保護消費者權益。
本部特別呼籲,外位內修政策尚未開放,民眾如有意取得國外學歷及文憑,宜多了解有關國外學歷查證及認定作業等規定,不應相信坊間補習業者或代辦留學機構等不實刊載或誤導,以確保就學權益。本部後續處理方式如下:
一、將再函請行政院新聞局、各大報社於受理刊登廣告案件時,務請詳加審查刊登機構有無本部核准立案之學校文號、公文等證明文件,以保障消費者知實情之權利。
二、目前並無經本部核准立案之外國學校,未來凡經本部核准立案之外國學校,本部將主動上網登載其核准立案文號等相關資料,以利民眾查詢。
此外,民眾欲修讀本部認可之國外學位,應依以下說明辦理為宜:
一、先確認擬就讀之學校是否被列入本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名冊,方法有二:
1.美國地區之學校請以電話查詢,洽本部國際文教處,電話為:02-23565789;02-23565736;02-23566074。
2.逕洽本部網站www.saec.edu.tw之「各國留學資訊」項目查詢。
二、須符合本部「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」之各項規定,其中遠距教學學分,僅採認3分之1的學分,且並不得由遠距教學取得學位。
(承辦單位:高教司三科,電話:23565881)

0 Comments:
張貼留言
<< Home